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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规定:食品经营者需销毁超保质期食品
发布时间:2012/2/15 16:52:06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3478
      卫生部昨日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拟规定食品经营者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并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并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采购制度、运输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贮存制度和安全销售管理制度,并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和验收机构。同时明确,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 S标志;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并将下列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合伤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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