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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水产品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2/4/29 1:13:56  新闻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3482
《中国国门时报》4月20日报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1日(含)以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证书格式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方可入境。
目前,已经确认的国家有:亚洲(8个,包括越南、泰国、韩国、巴基斯坦、缅甸、日本、菲律宾、土耳其);欧洲(10个,包括法国、丹麦、俄罗斯、挪威、荷兰、冰岛、希腊、西班牙、爱尔兰、德国);美洲(7个,包括美国、加拿大、乌拉圭、巴西、智利、秘鲁、阿根廷);大洋洲(2个,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凡检验检疫证书格式未经质检总局确认的水产品,6月1日(含)以后不得进口。
对此,我会提醒相关水产品进口会员企业,在保证水产品质量的同时,必须重视检验检疫证书格式的重要性。为规避进口贸易风险,应提前了解对方贸易国是否已经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证书格式,尚未经确认的应及时告知境外商家,尽快确认,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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