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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31 15:52:01 新闻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3754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9日第二届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5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正。2013年1月1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种类和资格条件: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水产品加工、出口以及流通的企业和从事水产科研以及为水产流通加工事业服务的渔业生产(工作)者,具备申请加入本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水产品加工、流通、进出口贸易以及相关行业企业以及水产科研单位,可向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水产品加工、流通、进出口贸易以及相关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在水产品加工、流通、出口贸易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可申请作为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或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在水产品加工、流通、进出口贸易、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商其本人同意,本协会可吸收作为协会的专家顾问。
第八条 申请入会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入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资格证明书(影印件);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 入会审批程序:
1、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入会资格条件和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2、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或拒绝;
3、秘书处对批准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主要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会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3、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本会的名义、标志或有关资料为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服务;
4、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5、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6、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技术交流、专业培训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7、依照《协会章程》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主要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会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行业、本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监督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4、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信息,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6、 按时交纳会费。
7、依照《协会章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费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赞助会费两部分,按年度计算,基本会费的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 80000元/年
2、常务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4、理事单位: 5000元 /年
5、单位会员: 3000元/年
6、个人会员 800元/年
赞助会费标准根据协会开展活动内容和情况由会员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会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交纳,一年一次。
新入会会员应当于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制作会员证书、证章,组织各种培训活动,制作协会宣传材料,办事机构办公费用以及发展协会事业相关业务的开支等。秘书处每年1月30日前向常务理事提交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各团体会员。每四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第一季度对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会员的资格条件;
2、交纳会费情况;
3、遵守纪律,诚信经营情况。
对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4、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会费到账当日起至下年度同日止。个别特殊情况不按期交纳会费者,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会费后,可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因单位变化等原因,有权随时提出退会。退会申请应当以书面提出。退会申请无需批准,自提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对于犯有严重损害本行业或本会的权益和声誉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秘书处确认报请常务副会长会议批准,本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与通报批评、警告和开除出会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非本会会员不得使用本会会员证书、会员牌匾等本会标志,也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者本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