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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1/3/22 21:48:00 新闻来源: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点击数:969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自律公约
为加强我省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自律,创建良好的经营环境,引导本行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律机制,自觉维护行业良好的经营秩序,推动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向规范有序、诚信有德的方向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与行业形象,促进我省水产流通与加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的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是指从事水产食品加工、出口贸易、水产冷链物流、批发零售、微商电商等与水产品相关的行业领域。第二条 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团结、敬业、质量安全。 第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条款,接受本公约执行机构监督和检查。自觉抵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履行企业应有的义务与职责,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企业的正当利益。 第六条 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证照与认证证书;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食品生产管理制度、原料索证与验收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等制度,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八条 建立健全出口水产品“保护价”报价机制,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内部沟通与自律,逐步树立本行业水产品对外贸易话语权。维护行业利益。 第九条 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工业原料。不使用药残超标的水产品加工原料,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不超范围、超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生产加工源头的食品安全。 第十条 加强罗非鱼原料市场管理,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做好会员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树立统一对外,团结一致的共赢理念。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哄抬或压低原料价格,不得采取“暗补”或变相抬价等手段扰乱水产品原料市场。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当水产原料市场价格变动时,由协会主要领导组织相关会员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讨论决定。会员企业不得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加工的水产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杜绝流通上市销售。建立完善的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消费者投诉制度。欢迎社会与媒体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从业人员要掌握良好的质量安全操作程序,建立严格全面的自我监督机制,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积极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确保加工水产食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使用欺诈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不滥用商标或近似标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第十四条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与行业形象,正确引导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坚持诚信经营,不炒作不利于食品安全、不利于市场健康、不利于社会和谐安定的“理念”和“信息”,不标示“不含”“不加”影射了食用安全的包装标识,不短斤缺两。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敦促检查。第十六条 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本行业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诚信守信、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愿原则。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一些上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公约成员资格不同情况和影响程度,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提出或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业经2021年3月12日召开的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长办公扩大会议讨论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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