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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英文名HaiNan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全省范围内从事水产品加工、流通、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为水产品加工与流通产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管理、协调、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会员单位党的建设,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发挥政企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省内外水产品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促进我省水产品加工生产、贸易流通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不断提高水产加工进出口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水产流通与加工的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生产,执行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二)配合政府部门拟订产品标准,并开展检查、评比等工作。 (三)开展对水产品加工、流通和贸易等基本情况调查,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四)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用经济手段组织协作。沟通水产品销售渠道,协调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贸易竞争中出现的问题。 (五)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并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水产行业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强化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 (六)组织省内外行业技术交流,组织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七)引导和组织会员发展电商,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各种形式的贸易洽谈,开展各种经济合作和促销活动。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其他公益性事业,承办其他相关单位委托的合法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一)凡直接从事水产品加工生产、水产品流通和进出口贸易以及向水产加工行业供应加工生产设备设施、原材料等企业均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是以发展水产加工产业、研究开发水产加工新设备、新品种以及从事水产品流通贸易为业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或个体劳动者,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可申请作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水产品加工、流通、进出口贸易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五)愿意与本协会的全体会员一道为水产流通与加工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报告、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向本会提出对行业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检查、分析和帮助改进,并要求本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意见; (六)可以优先取得本会内的技术成果转让和进行产、供、销协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管理以及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向本会报告水产品生产贸易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会长;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顶。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单位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决定协会的临时重大事项,对理事会负责。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设立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在副会长中产生。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人事、财务或协会临时性的紧急事项。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随时召开。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原则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必要时可采取公开招聘或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相应修改本章程。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其他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用于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按程序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已经2017年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