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收藏本站 服务是一种责任  我们关注会员利益
最新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 > 食品法规 > 正文
新闻内容
河北拟规定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2/8/27 9:47:28  新闻来源:燕赵都市报  点击数:3212
燕赵都市报8月15日报道,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河北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食品从业人员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还指出,对于销售已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意见征询截止日期是9月27日,详情参见http://www.hebfzb.gov.cn。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主办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法苑里2栋2单元1702室
邮政编码:570204 电话:0898-66533936 传真:0898-66533936 邮箱:xiehui898@163.com 琼ICP备130029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