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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药存在实用指南
发布时间:2011/12/8 9:49:53  新闻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370

 

      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病害日趋严重,渔药(包括渔药添加剂)一方面在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饵料利用率、促进生长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渔药市场管理混乱、养殖户滥用或误用渔药现象普遍存在,限制了水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对我国水产业用药存在问题作一客观剖析,并对其提出相应对策。

  一、水产养殖用药存在的问题

  1、渔民缺乏科学指导,乱用、滥用渔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意识差。

  具体表现在:①不懂药理和药物间的相互作用,胡乱搭配药物。②过分地依赖使用消毒、抗菌药物。③在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种类等方面模糊不清。④在上市前使用渔药,缺乏休药期意识。⑤大量使用激素类、抗生素类违禁药物。⑥平时不重视预防,一旦鱼病暴发,乱投医乱用药。⑦不重视养殖环境的保护,受到药物污染的水,不经任何处理,就向外随意排放,污染周围水域。

  2、渔药研究、开发应用落后于水产业的发展。

  我国渔药的发展历史较短,专门从事渔药研究的人员匮乏,现生产上使用的药物大部分是由兽药或者人用药物移植来的,缺乏对药效学、药物代谢动力学、毒力学及对养殖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基础理论的研究。一些药物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疗效不明显、毒副作用较大及使用剂量不准确、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  

  3、渔药管理体制不完善。

  渔药在水产品中残留可能导致消毒者过敏反应、中毒反应及致癌、致突变和致畸作用,因此,渔药必须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目前,我国对于渔药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律制度还不健全,监督、督促、处罚等措施无力,对渔药的管理尚无章可循,对药物使用、停药期、药物残留的检测等缺少标准。渔药存在着诸如产品不表明主要成分、夸大作用和用途、用法与用量含糊不清或千篇一律、商品名重复雷同、审批标准不统一和产品质量难检验等情况。

  二、渔药市场的混乱和渔民的盲目用药引起的严重后果

  1、渔药市场的不规范,不利于新药的开发。

  近年来,某些饵料厂家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在饵料中长期超量添加促生长剂,如喹乙醇、甲基睾丸酮、肾上腺皮质激素等,降低基础饵料量(蛋白质、脂肪),导致了水产养殖动物的大批量死亡。工厂化养殖罗非鱼因饵料中添加激素,造成肝脏肿大、腹水、眼球突出等,同时也造成了鱼的耐药性。

  2、渔药的不规范使用危害消费者健康。

  卫生研究及临床资料表明,消费者食用被药物污染或有药物残留的水产品后,会导致人的致病菌产生耐药性,延误正常的治疗。而药物在人体内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则容易引起人体中毒。如链霉素等抗生素易损伤听神经及肾功能;氯霉素残留超标会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颗粒性细胞缺乏症;四环素类抗生素易抑制幼儿牙齿发育和骨骼的生长。我国对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且水产品质量存在着各种隐患。这一方面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另一方面也纵容了养殖生产者乱用、滥用渔药的不法行为。

  3、渔药的不规范使用破坏了生态环境,不利于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养殖户为了控制水产动物病害的蔓延,减少病害造成的损失,投入大量的抗生素类、喹诺酮类、磺胺类、呋喃类等化学药物及过量的消毒剂。而抗菌素类渔药及消毒剂的过量使用会残留在水体中,且国内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的池塘或河沟的养殖用水绝大部分没经任何处理就随意排放,严重地污染了水域环境。尤其是重金属盐类(如含汞、铜消毒剂和杀虫剂)或半衰期较长的消毒杀虫剂(如林丹、五氯酚钠等)会造成养殖水域的二次污染。

  4、渔药的残留影响水产品的出口贸易。

  水产品药物残留是关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养殖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问题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较早就引起了重视,各国对进口水产品药物残留指标有严重(格)要求。而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因药物残留而导致被国外禁止进口的事件不断发生。1995-2000年间,日本市场已多次退回并销毁抗生素超标的我国鳗鱼和鳗鱼制品,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另外,2002年1月31日,欧盟因氯霉素超标禁止进口中国的所有动物源性食品,造成我国水产行业近5万劳动力下岗,十几万渔民的水产品因企业无法履行收购合同卖不出去,94家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企业蒙受高达6.23亿美元的损失。

  三、建议应对措施 

  1、加强对渔民技术培训,提高渔民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的意识和水平。

  科学用药、安全用药要做到:①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生产上要从健康养殖角度来预防疾病的发生,少用或不用药。②少用抗生素或其它化学药物,多用绿色生物渔药。生产上尽量使用如渔用疫苗、噬菌蛭弧菌剂、抗菌肽制剂、免疫促进剂等无拮抗、无残留、无毒性的绿色生物渔药。③科学用药。治疗疾病时应对疾病作明确诊断、对症下药,酌情制定停药期、调整剂量和改换药物的措施,合理用药。④轮换用药,穿梭用药。采取科学的用药方案,达到避免因长期使用同种药物形成耐药菌株、提高防治效果的目的。⑤严格遵守药物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以保证水生动物的药物残留降到规定指标内,避免药物残留危害人类健就(康)。

  2、加大渔药研究、开发和推广力度。

  加强渔药基础理论和应用方面的研究,丰富和健全渔药的应用基础理论,建立完善的渔药研究的技术手段。大力开发“三效” (高效、速效、长效)、“三小”(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渔药、水产专用药及生物渔药,改变渔药沿袭人药、兽药的现象。合理地在新药研制开发中应用生物工程技术,改变渔药从自然界中筛选、化学合成,逐渐过渡到运用生物技术的方法有目的合成所需渔药。进一步开展中草药、生物型渔药的开发和利用,替代有较高残留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药物,使渔药有一个新的发展飞跃,为渔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3、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管理

  具体措施有:①加强渔药注册管理和商标、药名的管理。②严格规范渔药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渔药,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的查处力度。③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控,严禁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饲料添加剂。④对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监管、巡视,对养殖用药进行记录、审查、指导,对出池水产品进行鉴定、跟踪,杜绝非法用药行为。⑤加强渔药残留监控,完善渔药残留监控体系。⑥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渔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自然抵制药物残留超标和有违禁药物的水产品,使药物残留水产品无存在的市场。

  渔药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严格、科学,渔药市场规范管理势在必行,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刻不容缓,只有社会各部门、各环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全程监控和执法管理,才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实现我国的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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