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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1/12/8 11:23:04  新闻来源:瑞安海洋网站  点击数:3276

      1.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2.菊酯类杀虫药: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 ℃ 以下),对鲢、鳙、鲫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虾蟹禁用。

      3.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 ℃ 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河蟹不会死亡),死亡概率在20-30 %。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4.杀虫药(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当水深大于2 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并且一次性使用,会造成鱼类死亡,概率超过10%。

      5.外用消毒、杀虫药:早春,特别是北方,鱼体质较差,按正常用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死亡概率5-10% ,且一旦造成死亡,损失极大。

      6.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易导致死亡。

      7.内服杀虫药: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10-20%。

      8.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施药后48 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生存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9.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鱼等无鳞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3.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30 日龄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4.硫酸铜:不能和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 ℃ 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 克/亩· 米,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禁用。

      15.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鳜禁用;加州鲈、乌鳢、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鲶、宝石鲈慎用。

      16.高锰酸钾:斑点叉尾鮰、大口鲶慎用。

      17.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18.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内服时,会对无鳞鱼或乌鳢产生强烈的毒性。

      19.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20.杀藻药物: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21.菊酯类和有机磷药物:除生物菊酯外,其余种类不得于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

      22.海因类含溴制剂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 ℃ 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200 克/亩· 米,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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