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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7/14  新闻来源: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点击数:1962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与倾倒区选划、使用、监测、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选划倾倒区应当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沿海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倾倒区规划。
  第七条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国家海洋局受理和组织选划下列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一)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二)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它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三)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四)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理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六)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和组织选划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第八条 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根据倾倒区规划提出并组织选划,也可由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提出选划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后开展选划工作。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具有受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开展选划工作。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拟倾倒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作业时限、废弃物特性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接到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选划倾倒区的答复。
  第十条 倾倒区选划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单位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选划技术单位编制倾倒区选划大纲。
  (二)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倾倒区选划大纲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三)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倾倒区选划大纲报批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回复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对选划大纲的审查意见开展倾倒区选划工作并编制倾倒区选划报告。
  (五)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倾倒区选划报告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六)申请单位将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的,申请单位应将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同时报送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
  (七)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应在收到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八)国家海洋局自收到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回复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回复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国家海洋局在收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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