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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收费规定
发布时间:2008/9/10 21:06:00  新闻来源: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点击数:1664
(农业部、国家计委1993年10月7日发布,自199 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进出渔港的船舶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从事非 生产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下列船舶除外:
(二)体育运动船;
(四)教学实习船。
第四条 计费单位:
(二)非机动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舶以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 吨,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计费单位。
(一)船舶以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千瓦按 1千瓦计;以净吨(无净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吨按1吨计。
(三)以次为计费单位的,每进入或每驶出渔港各为一次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第六条 非渔业船舶的计费方法和计费标准可参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动捕捞渔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按主推进动力装置 总功率每千瓦征收船舶港务费0.10元;非机动捕捞船舶和渔业辅助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按船舶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吨,拖轮 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吨征收船舶港务费0.15元。征收办 法如下:
第九条 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 (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
( 二)非机动渔业船舶每净吨0.02元,最低收费2元。本船 籍港的渔业船舶不再缴纳停泊费。
第十一条 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超过6小时的,每超过6小时,按 船舶港务费加收25%的停泊费;不足6小时的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货物港务费:装卸每1吨货物(本船渔获物除外)收 取0.20元,危险货物加倍收取。
第十三条 因紧急避险、接送伤病员进港的船舶,在险情解除2 4小时以后或送走伤病员4小时以后,开始按规定计收相应费用。但如在免缴费期间内从事补给或装卸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因自然灾害或航行事故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的,可按月向本船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减(免)缴或缓缴船舶港务费。经批准者,批准机关应在其航行签证簿中载明减 (免)缴或缓缴的原因、时间和金额,并加盖财务印章。
(一)渔港及渔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渔港水域环境的监测和保护。
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监督检查下级渔港监督机关的渔港费用的 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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