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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南沙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9/10 21:21:00 新闻来源: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点击数:162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海南省南沙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 海南省南沙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南沙渔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涉外事>和其它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南沙渔业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南沙是指北纬12度以南我国传统疆界线范围内的海域及岛礁。 (三)凡赴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遵守本规定,赴黄岩岛海域生产的渔船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南沙生产渔船和船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渔船总吨位不低于50吨,各类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必须达到下述标准: 1、拖网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294千瓦(400马力)以上。 2、其它各种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88.2千瓦(120马力)以上。 (二)渔船及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渔船必须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备。 通讯导航设备必须达到下述标准:指挥船必须配备150瓦以上单边带电台、对讲机或同等性能的通讯设备,其它渔船均需配备100瓦至150瓦单边带电台、对讲机或同等性能的通讯设备,保证帮船之间联络畅通。每船必须配备卫星导航定位仪。 (三)渔船有关证书齐全。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和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渔民证等。 (四)渔船、渔具及设备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评估部门估价,每二年评估一次,并填写《海南省赴南沙捕捞生产渔船估价审定表》,送审批发证机关备案。 (五)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三等渔船必须配备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副、>管轮;四等渔船必须配备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上述人员须持有相应证书。 南沙渔船的职务船员必须参加渔>渔监、外事、边防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熟悉渔业法规、涉外安全知识及外事纪律等业务。所有的船员必须持有《海上救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证书。 三、对南沙生产渔船的组织管理 (一)南沙生产渔船所在市县、乡镇政府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渔船的领导和组织管理,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渔船所在市县、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指挥机构,制订市、县生产安全防范措施。陆上基地、海上、每船均应明确指定负责人,注意掌握海上渔船动态,及时通报渔船在海上发生的情况。 (二)实行编队跟帮生产制度。每个帮由3至5艘渔船组成,指定指挥船。要保持帮船与指挥船、指挥船与岸台之间的通讯联络畅通,按规定报告船位和海上情况,不准脱帮单独生产和航行。渔船出航前必须填写《赴南沙生产渔船编队呈报表》,将船名号、指挥船、出航时间等报本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有南沙生产渔船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岸基通讯指挥台,配备功率不低于150瓦的单边带电台或同等性能的通讯设备,确定海上作业渔船与所属岸台间的通讯联络方式、联络时间和联络内容。渔船在海上生产时,岸基通讯指挥台应保持24小时开机,并安排专人值班,随时掌握船位及渔船动态,确保指令畅通,情况反映及时。 (四)赴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办理由船舶所有人或渔船所在单位填写《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属乡镇、县级以上渔>渔监管理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审核期限为:乡镇2个工作日,市、县渔>渔监3个工作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申报时须将《海南省赴南沙捕捞生产渔船估价审定表》原二、《渔船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证书》复印二、《海上救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证书复印二、所有船员人身保险和附加涉外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一并送审。 各级工作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如不同意应以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或渔船所在单位,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船舶所有人或渔船所在单位对审核意见不服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审核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严格执行渔船出进港签证和登船检查制度。渔船出进港必须办理签证手续,渔船开航前和回港后24小时内渔>渔监执法人员必须登船按照南沙生产渔船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渔船证二、出海人数、职务船员的配备、消防救生和通导设备的配备、捕捞工具、渔获物等情况。禁止渔船携带非船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出海,禁止携带违禁的渔具出海生产,禁止渔船捕捞、收购和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登船检查时渔>渔监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穿戴制>,出示执法证>,文明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范围内渔船必须积极配合和>从。 (六)赴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南沙渔业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渔船作业范围限制在我国传统疆界线内海域,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都不准越界进入他国海域作业。 (七)南沙生产的渔船要加强值班,发现可疑情况或将被抓扣时,应及时报告指挥船和岸基通讯指挥台。岸台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须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同时电告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外事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农业部南海区渔>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所属渔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渔船发生涉外事>后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外事部门。被抓扣的船员要保守国家机密,依靠我驻外机构,采取有理有节的斗争策略,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八)被抓扣的渔船或渔民回国后,所属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渔监机构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被抓扣的详细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外事部门。 (九)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渔监机构,要切实做好对赴南沙生产船员的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四、法律责任 (一)赴南沙生产的渔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船舶所有人及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罚: 1、未依法办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擅自赴南沙进行捕捞生产的; 2、擅自进入他国领海、>邻区从事捕捞生产的; 3、未经许可擅自采捕、收购及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 4、未办理渔船出港签证手续擅自出海生产的,或实际出海人数与签证人数不符的,或携带未成年人出海生产的; 5、炸、电、毒鱼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渔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