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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9 14:45:30  新闻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2659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暂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水产苗种市场管理,确保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我省《水产苗种许可证暂行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水产苗种生产实行持证合法生产,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苗种生产,自育自用的除外。

       二、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生产水产苗种所需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辅助设施

       ⑴水源有保证。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交通运输方便;

       ⑵有一定的养殖规模。海水苗种场的育苗水体应在200M3水体以上,淡水苗种场培育池总面积应在10亩以上,培育池面积和深度适合进行苗种培育生产和拉网操作。具有一定的机电配套设施。

       2、生产要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应持有所使用或承包水面的合法证件证书。水面使用期或承包期应为5年以上。

       3、应具有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培育所需的技术资格和良好信用。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应设有技术人员,个人从事苗种生产的,应在水产苗种培育管理、病害防治、苗种运输等方面达到农民助工技术水平。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培育要有良好信誉、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无欺诈行为。

       三、水产苗种场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应详细记录保存。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质量。

       四、水产苗种生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的苗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检查,并接受水产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跨省销售水产苗种的,须经省级以上水产苗种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五、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以内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经检验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水产苗种,不准销售和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按同级审批的原则,但由各市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应在一个月内报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须按批准的品种和年限从事生产,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须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须每年进行年检。

 

附件:

《海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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