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网工具具指标的申请审核、审批、签发工作,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渔民,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审批管理和依法办理渔船相关证件的通知》(琼海渔〔2005〕128号),制定本程序。
一、本程序的适用范围
凡本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均应按本程序办理。
二、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将以下材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在提出下列各种申请时,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淘汰旧、小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3、远洋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1)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跨省买卖渔船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
5、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
船网工具的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四、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明的各项情况,由当地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把调查落实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告知申请业主。
五、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初审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海洋捕捞业发展方向、政策、法规
(二)申请表中所列的情况真实
(三)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六、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上报
凡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初步审核意见,明确是否同意本市、县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提出船网工具指标来源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不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退还申请人。
七、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
省海洋与渔业厅收到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后,负责审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海洋捕捞业发展方向、政策、法规
(二)是否符合我省海洋捕捞业结构调整方向要求
(三)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我省海洋捕捞生产实际,是否有利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四)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处室在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提请厅领导审批。
八、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批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批准权分别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海洋与渔业厅予以上报或批准的申请
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处室提出予以上报或批准的建议,报厅领导审定,送签发人签发。
1、批准权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省海洋与渔业厅将上报情况书面通知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2、批准权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将批准情况书面通知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海洋与渔业厅不予上报或批准的申请
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处室提出不予上报或批准的建议,报厅领导审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将不予上报或批准的情况书面通知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九、船网工具指标批准的签发
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申请被批准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的签发人在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签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厅领导审定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的签发人签发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