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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申办程序
发布时间:2011/12/19 17:10:04 新闻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3028
一、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6、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表演需要捕捉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批程序
1、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对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表演需要捕捉的项目,由省厅渔政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勘察并进行论证;
3、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管理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意见报省厅行政审批办审批;
4、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许捕捉证》,按规定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如须上报农业部的,起文报农业部审批)。
(三)收费标准
捕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3、提供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以及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5、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管理处对驯养繁殖场所实地进行考察(勘察);
3、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管理处根据现场考察(勘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审批;
4、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驯养繁殖证》(如须上报农业部的,起文报农业部审批)。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运输、携带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3、物种来源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5、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出具进出口批件;
6、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7、申请人和接收人同时持有有效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办理程序
1、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审核批准;
3、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运输证》;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5、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6、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根据项目需要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管理处进行实地考察;
3、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审核批准;
4、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利用证》。按规定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如须上报农业部的,起文报农业部审批)。
(三)收费标准
1、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实际成交额的6%收费;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除中医药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按收入的2%收取。
2、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实际成交额的4%收费;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除中医药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按收入的2%收取、表演等活动,按收入的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五、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5、进出口权资格证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进出口权资格证书(复印件);
6、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即CITES(复印件);
7、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办出具正式公函,并附上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报农业部批准(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收费标准
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
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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