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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9 15:47:47  新闻来源:工信部网站  点击数:724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12月29日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的认可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办法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详情参见: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768560/14413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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