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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1/9 15:49:09  新闻来源:国家海关总署网站  点击数:1999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海关总署于2011年12月30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中受惠国是指苏丹、安哥拉、赤道几内亚、利比里亚、赞比亚、莫桑比克、贝宁、刚果(金)、几内亚、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多哥、卢旺达、埃塞俄比亚、马里、中非、布隆迪、塞拉利昂、吉布提、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尼日尔、莱索托、科摩罗、几内亚比绍、塞内加尔、阿富汗、马尔代夫、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等非洲不发达地区。货物包括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其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或加工船上加工上述海域捕捞海产品所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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