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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交流信息平台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4/25 15:05:27  新闻来源:海南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点击数:3663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业“交流信息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发挥协会网站平台作用,实现会员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效益,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根据会员企业生产需要,参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本会网站“行业资讯”栏目设立“交流信息”平台,对会员发布的专项信息提供内部交流和管理。

第三条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网站维护单位负责对“交流信息”正常运行进行维护,解决网站建设和网络管理中的技术问题,并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会员交流信息主要内容为:产品包材、化验室耗材、海运费和企业生产中的劳保、消毒水等损耗材料采购价格信息。以后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可增加水产品加工原材料、国内外市场水产品价格等会员需要的内部信息交流项目。

第五条 “交流信息”平台本着企业自愿原则,不收费、不强迫,实行谁参与谁享受,不参与不享受。

第六条 参与信息交流的会员单位要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按照内部交流信息内容收集相关信息,按时、准确分类填报和上传信息。

第七条 “交流信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定期公布。其中海运费信息、包材价格信息每两周发布一次,辅材价格和化验室耗材价格信息每月发布一次。

第八条 网上交流信息实行规范化。即交流信息实行统一填报表格,统一交流内容,统一上传时间。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表格和增减信息内容。需要增加交流的信息,请及时与协会秘书处沟通,获得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发布执行。

第九条 上传信息后台登陆密码由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管理发放,会员企业可根据需要对原始密码重新设定,登录密码每两月更新一次。对不按规定上传信息或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企业,网络将自动锁定程序或终止登陆“交流信息”资格,造成本企业信息阻塞或其他后果由本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 交流信息平台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1)参与信息交流的会员企业,可利用本信息交流平台发布和获取固定的信息。
(2)各会员单位除获取本协会规定的内部信息交流内容外,可向协会申请发布本单位临时性的产品销售或招商、招聘公告等信息。
(3)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确保本信息平台的严谨性。
(4)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准在本平台发布危害国家利益及色情、淫秽等不健康的信息。
(5)禁止把本单位的注册名和密码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
(6)在使用本信息平台过程中,各企业信息管理人员要主动与协会沟通和联系,确保本行业交流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交流信息平台”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视情节由本协会作出批评警告或收回信息交流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在使用交流信息平台中遇到有关技术和其他不明确事情,可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或网站维护单位咨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主办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法苑里2栋2单元1702室
邮政编码:570204 电话:0898-66533936 传真:0898-66533936 邮箱:xiehui898@163.com 琼ICP备130029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