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收藏本站 服务是一种责任  我们关注会员利益
最新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新闻内容
卫生部要求禁止销售食用织纹螺
发布时间:2012/7/30 9:19:50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2487
新华网7月20日报道,由于浙江等地近日发生多起因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事件,卫生部当日发布通知,要求禁止销售和食用织纹螺。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宽度约为0.5厘米,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卫生部表示,夏秋季节是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广大群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主办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法苑里2栋2单元1702室
邮政编码:570204 电话:0898-66533936 传真:0898-66533936 邮箱:xiehui898@163.com 琼ICP备130029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