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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对华暖水虾反倾销行政复审决定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2/12/14 16:10:31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数:3629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12月5日报道,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暖水虾第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决定作出判决。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暖水虾第五次反倾销行政复审中作出的决定。原告美国虾贸易临时行动委员会根据《国际贸易法院诉讼规则》第56.2条提出动议,要求就以下事项发回商务部重审:(1)完全依赖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获得的数据选择此次复审中单独审查的应诉方(强制应诉方);(2)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并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首要替代国;(3)决定运用印度的数据作为评估生产力要素中劳动力要素的完全依据;以及(4)在运用印度进口数据计算替代的生产力要素价值时决定不排除自韩国进口的部分。对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根据《1930年关税法案》(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19 U.S.C. § 1516a(a)(2)(B)(iii)(2006)以及28 U.S.C. § 1581(c)(2006)作出了判决: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维持了商务部关于选择强制应诉方的决定;(2)对于商务部关于替代国的选择问题,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3)对于商务部关于劳动力要素价值的评估,以及在运用印度进口数据计算替代生产力要素价值时不排除自韩国进口部分的决定,由于替代国的选择问题发回商务部重审,国际贸易法院需要延期对该争议点作出判决。据此,商务部应当在2013年1月29日之前完成并提交其发回重审裁决。原告及被告介入方应于2013年2月12日提交意见。原告、被告和被告介入方应于2013年2月26日提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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